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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0-04-14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创新研究和公共科技服务的有效开展,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依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等有关文件,设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最高学术机构,在浙江省科技厅指导下由依托单位绍兴文理学院组建和聘任,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工作计划、重点学术活动及开放基金课题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遴选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本领域专家担任,并报浙江省科技厅批准备案。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7~11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1/3以上。任期内一般不作更换。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以会议(含通讯会议,下同)的方式讨论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举行会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享有如下权力:

(一)审议实验室研究方向;

(二)审议实验室发展规划;

(三)审议实验室工作目标与工作计划;

(四)审定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设立;

(五)审议实验室重点学术活动;

(六)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其他学术问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力和责任。对不能履行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成员,依托单位有权解聘。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依托单位批准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O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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