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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4-14   点击次数:

第一章 固定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优秀的学术团队,培养和造就一批高层次的专家、学者,提升学术地位,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研究人员的职责

第一条 固定研究人员是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人员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对实验室的科研、建设和管理的全面发展起重要作用。

第二条 固定研究人员发表论文及相应成果的署名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本实验室,即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英文为Key Laboratory of Rock Mechanics and Geohazards of Zhejiang Province”),否则,经实验室审议后提出警告并在实验室公示。

第三条 固定研究人员出国三个月以上者,需经研究方向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如未备案或未明原因超期未归,其固定研究人员资格将被自动取消。出国一年以上的固定研究人员,在出国期间如果仍有符合实验室署名要求的研究成果发表,将继续保留其固定研究人员资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其资格。

二、固定研究人员的权利和待遇

第四条 固定研究人员享有对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固定研究人员可按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第六条 固定研究人员在聘期内,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同时按学校和实验室的有关政策可获得相应的业务津贴和科研成果奖励。

第七条 固定研究人员经实验室批准可邀请国内外相关学科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短期访问、学术交流。

第八条 经实验室批准,固定研究人员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可获得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

三、固定研究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固定研究人员要坚持严谨、求真、务实的态度从事科学研究,探索科学真理,不沽名钓誉,不弄虚作假。

第十条 固定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同时负责管理好自己所指导的在室研究生。

第十一条 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申报或参加国家及省部委的重大和重点科研项目,积极向国内外相关学科的重要学术刊物(尤其是SCI等三大权威检索收录刊物)投稿,发表高质量学术研究论文。

第十二条 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国际国内的学术会议及实验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固定研究人员每年必须在实验室作一次研究进展或学科前沿的学术报告,报告电子文档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固定研究人员应于每年1月底将上年度本人科研工作情况汇总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交办公室存档,编入实验室工作年报。同时,应提供相关原件进行审核,逾期未交或未配合审核者视为自动放弃业务津贴和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四条 固定研究人员在国内外的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正式场合中,应积极宣传实验室,注意维护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为促进实验室的发展、实现实验室的战略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固定研究人员的考评

第十五条 考评实行团队考评和个人考评相结合,以团队考评为主的模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可选择个人考评或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研究团队,以团队平均每个成员达到考评要求视为合格。

第十六条 考评分为年度考评和三年聘期综合考评。团队、固定研究人员需分别进行年度考评和综合考评,年度考评在当年年底进行,综合考评在聘期满进行。

第十七条 对固定研究人员分别进行年度考评和综合考评。年度考评以过程考评为主,作为评优依据。年度考评符合以下两条之一即为合格:1)以第一作者(或可视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SCIEI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申请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2)获科研经费纵向5万元和横向1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对于从事基础研究和创新研究的人员,可实行模糊考评,由实验室聘请有关人员听取该同志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并进行无记名投票,以过半数票为准。

第二章 流动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流动研究人员是实验室科研队伍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获得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校外科研人员、实验室导师所带研究生以及应邀前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的国内外访问学者。为了规范流动研究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研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流动研究人员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九条 流动研究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时,应先到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其研究工作由实验室的课题指导人、研究生导师或研究方向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流动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流动研究人员可按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流动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小型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第二十四条 流动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由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署名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英文为Key Laboratory of Rock Mechanics and Geohazards of Zhejiang Province”)若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明确的第一单位要求,则要把实验室依托单位绍兴文理学院的合作者作为通讯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署名本实验室;如是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应注明。

第二十五条 流动研究人员应于每年1月底将上年度本人科研工作情况汇总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交办公室存档,同时,应提供相关原件进行审核,对逾期未交或未配合审核者实验室有权停止资助。

第二十六条 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应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 流动研究人员结束在实验室的工作(即项目结束或中止时),离开前必须及时清理人个物品,归还所租借的公共物品,同时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1)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2)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或研究报告;3)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

第二十八条 流动研究人员应遵守实验室的考勤制度。如因实验需要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必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签字同意,提前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流动研究人员有义务对本人及他人在实验室从事的研究内容保密,在有关内容尚未对外公开前任意泄漏、传播者,将依照有关条例进行处理,最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者,实验室有权将情况反映给所属研究方向导师,情况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实验室进行通报,对屡教不改者(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二次以上),实验室将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室进行本科毕业论文、本科开放课题研究等的本科生,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助理管理员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解决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足问题,给研究生提供参与实验室管理的锻炼机会,实验室将根据需要确定助理管理员岗位,并公开聘请责任心强、熟悉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并能身体力行的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指导的研究生担任助理管理员。

第三十三条 符合报名资格的研究生根据招聘岗位向实验室提交书面申请,实验室从中确定助理管理员候选人选,进行公示后确定聘任名单。

第三十四条 助理管理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一般任期为一年。

第三十五条 助理管理员根据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定期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实验室办公室对助理管理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助理管理员志愿为实验室服务,实验室根据工作任务和完成质量提供适当津贴。

第三十七条 助理管理员接受实验室师生监督,对不能胜任的助理管理员实验室可以提前解聘。助理管理员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呈,实验室批准后解除聘任。

第三十八条 助理管理员任期期满或提前解聘时,应与新一届助理管理员完成交接后方能停止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O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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