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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4-14   点击次数:

绍学院发〔2016139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丢失、被盗,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制订必要的保管制度,落实保管人员和岗位责任制。师生员工都应自觉保管和爱护仪器设备,尽力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条 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须查明原因和区分责任,对直接责任人除采取批评教育等措施外,须进行经济赔偿。造成重大损失、其后果严重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后,各使用单位应查明损坏、丢失、被盗的情况及原因并及时报告资产与设备处。对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五条 属于下列任意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为责任事故,均须以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1.
违反操作规程或在实验场所嬉戏打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
因保管或管理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
4.
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5.
未经批准,私自外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被盗;
6.
其他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丢失、被盗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酌情减轻赔偿,减轻赔偿比例为20%-50%
1.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坏;
2.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
第七条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
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接近报废程度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损失。
4.
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5.
损坏较轻或丢失低值零配件,当事人积极及时修复且达到损坏前的技术标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盗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且达到损坏前技术指标的,只计算修理费;
2.
损坏修复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除计算修理费,须计算损失价值,损失价值由专家组评定;
3.
丢失、整机损坏、被盗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赔偿。
第九条 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
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比例
其中:折旧比例=(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
当计算结果低于原值的5%时,按原值的5%计算剩余价值
第十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事故时,各使用单位应迅速开展调查,同时填报《绍兴文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报批单》,并在一周内报送资产与设备处。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情况,隐瞒不报的,除责令赔偿外,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被盗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十二条 有关使用单位提出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赔偿处理意见,经资产与设备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资产与设备处根据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的赔偿处理意见,开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通知单》。部门设备管理员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在一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资产与设备处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从责任人下个月工资收入中扣除。
第十四条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可以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 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
第十六条 赔偿缴款手续在计划财务处办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元培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赔偿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6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绍兴文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04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文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报批单


绍兴文理学院

201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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