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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实验室人才评价与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20-04-14   点击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人才考评创新管理模式,与共建单位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从提升原始创新的质量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的实验室成员分别制定相应的考核和评价体系,以及动态调整、退出和激励机制,保证人员的有序流动。

二、考评方式

第三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按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骨干研究人员进行考评;骨干研究人员需在受聘两年半时向学术委员会递交中期总结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在获取国际咨评专家综合评价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中期工作评议。

第四条 骨干研究人员在聘期结束时需向学术委员会递交末期总结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末期评审;学术委员会在国际咨评专家综合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对其聘期内的工作进行评议,根据其聘期内研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实验室非骨干研究人员的考评由各实验分室方向带头人组织进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考评由实验室主任组织进行。

第六条 实验室所有聘任人员在聘任期间,所获成果只要同时标注实验室和相应所在单位,原单位均承认;在实验室完成的工作量可照常计入原单位应完成的任务;实验室考核通过的研究人员,其原人事关系单位不必对其进行考评。

三、考评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聘任人员的考评管理工作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八条 根据研究进展情况、学科发展态势和中期评议结果,方向带头人可对研究内容、方向设置、骨干研究人员、阶段目标、课题经费支持力度、成员津贴等进行必要和合理调整,报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九条 实验室根据末期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实验室成员。

第十条 因考评或其他原因不再受聘于实验室的聘用人员,其与原单位的聘用关系不受影响。

四、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立实验室奖励基金,对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激励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实验室办公室制定,报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执行。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实验中心

O一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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