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
上级文件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运行管理 >> 上级文件 >> 正文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4-14   点击次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5

ZJSP05-2017-0001

浙科发条〔201770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财政局,各级各类创新载体: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54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5-15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通过推广应用创新券,大力激发了中小微企业创新积极性,切实深化了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改革,推动了科技行政部门行政职能转变,优化了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了产学研深度合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近两年的实践和前期调研情况来看,也存在着支持范围对象较窄、流程有待优化、兑付周期较长、载体认识不到位、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省科技厅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充分吸收社会各团体、个人和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与省财政厅共同修订了《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试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扩展支持范围。省财政奖励补助奖补的创新券支持范围从《若干意见》(试行)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拓展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包括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工业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等形式。鼓励各市县创新券的支持范围覆盖创新全过程,支持有创新需求的中小型企业、创业者、种养大户使用创新券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积极支持他们的创业创新活动。同时规定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二是优化操作流程。为实现创新券申请简便、兑付及时目的,申请使用过程由原先4个环节优化为2个环节,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用户注册,即可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凭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即可申请兑付。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创新券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1个月兑付1次。

三是实行通用通兑。鼓励全省各市县创新券实行通用通兑,支持企业使用创新券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经当地科技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在全省提供服务。鼓励各级各类载体接收外省市创新券,支持省内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外省各类技术创新服务费用。

四是强化考核激励。鼓励市县实行普惠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力争到2020年,年度安排创新券经费占财政科技经费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创新券使用额占财政科技拨款比重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内容,创新券发放额、使用额和兑付比率(兑付额度/发放额度)作为省财政奖励补助主要依据。各级各类载体创新券收入面额以内不分来源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后补助,各单位在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可以根据内部绩效管理办法奖励给一线科技人员。

五是加强监管督查。为杜绝个别企业和创新服务载体之间虚报套现、个别第三方中介机构为企业包装服务等行为,各地科技行政、财政部门和各类科技创新服务载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加强监管,严格核实各类数据。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省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对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本意见自2017615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邮编:312000 电话:0575-88342283 E-mail:rmgh@usx.edu.cn  技术支持:海马科技